(2013)平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2号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王玉忠,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董某某,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9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2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董某甲。我和被告董某某婚前接触很少,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因被告董某某生性懒惰,干活没什么定性,���钱赚不来,小钱不认赚。双方经常因性格差异和被告董某某的懒惰发生争吵。被告董某某曾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告董某某后来经营厂子,逼我借钱还有提供担保。2009年,我就找不到被告董某某了,而且我去其父母家中找他,他们也不知道他在哪里,后来我就没有他任何音信了。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董圣杰归原告郭某某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被告董某某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00年2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董某甲,现随原告郭某某生活,在平阴县第四中学上初一。被告董某某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婚姻状况证明一份、平阴县孝直镇丁屯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原告郭某某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离家出走已四年,对家庭不尽责任,不履行丈夫及父亲的责任与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董某某现在下落不明,原、被告之子董圣杰,由原告郭某某抚养,参照山东省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的标准,被告董某某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为宜。因被告董某某未到庭,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债权债务及银行存款情况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董某某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董圣杰归原告郭某某抚养,被告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汝 凯代理审判员 孙晓佳人民陪审员 陈 鲁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