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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祥云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云,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张祥云,女,1955年6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于明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忠贵,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张祥云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元、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2735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张祥云以与被执行人准备用其转移债权顶其所欠债务,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