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侯彬、闫晨与郓城县实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彬,闫晨,郓城县实验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46号原告:侯彬,干部。原告:闫晨。委托代理人:梁桂琳,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郓城县实验中学,住所地:郓城县西门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刘相生,校长。委托代理人:郭凤敏,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彬、闫晨与被告郓城县实验中学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彬、闫晨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彬、闫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彬、闫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侯彬、闫晨负担。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