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597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孙启铭、刘持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启铭、刘持云。申请执行人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启铭、刘持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启铭、刘持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启铭、刘持云银行存款,该案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元庆审判员 孙启凯审判员 姬荣德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