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执字第9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武伟与王天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伟,王天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威环执字第950-3号申请执行人王武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天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洪福庄园33号701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天惠所有的登记在王文锋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洪福庄园33号701室房屋。本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