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县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游丙根与赵运昇、宋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丙根,赵运昇,宋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游丙根(曾用名游炳根),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赵运昇(曾用名赵运升),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宋敏辉,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游丙根与被执行人赵运昇、宋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2012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运昇、宋敏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游丙根借款本金40000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16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运昇、宋敏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游丙根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7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