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垦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盖某甲与盖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甲,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垦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盖某甲,女,汉族,村民。被告:盖某乙,男,汉族,村民。原告盖某甲与被告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建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某甲、被告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某甲诉称:1999年,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盖某丙,×年×月×日出生。婚后被告对家庭无责任心,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只知道吃喝玩乐,经常酗酒,酒后出手打骂原告,家庭开支全靠原告打工收入,原、被告的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盖某乙答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自己自身的错误我愿意改正,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维持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左右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盖某丙。婚后,原、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争吵。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看出,于1999年左右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垦利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这足以说明原、被告婚前建立起了一定感情,并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盖某丙,可见双方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原、被告双方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坦诚相待、加强了解、积极沟通,从自身做起,正确对待并解决好所产生的矛盾,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盖某甲与被告盖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建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