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高洪权与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权,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高洪权,居民。被��行人王金龙,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高洪权与被执行人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龙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贵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