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王迎盼、李小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31号原告王晓峰。委托代理人刘丽娜,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迎盼。委托代理人王彦霞,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重万。被告李小杰。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11层。负责人凌运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金锭,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峰与被告王迎盼、李小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峰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小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伟自愿撤回对李小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峰撤回对李小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