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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4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林×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4415号原告林×,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碧青,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佩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1973年3月1日出生,加拿大国籍。委托代理人贾明军,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艳,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王×(以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碧青、庄佩斯,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被告于2000年1月19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登记结婚,2002年3月26日生育儿子林x1,2003年7月7日生育儿子林x2。双方婚后长期在北京市生活,并且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的住宅,两个孩子也均在北京市的学校上学。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已破裂,但不能达成协议。被告首先在加拿大提起了离婚诉讼,从2011年开始,双方已经分居超过两年,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林x1、林x2。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被告于1992年相识于校园,后开始恋爱关系并在婚前同居了八年。2000年1月19日,我们在福建省厦门市登记结婚。2002年3月和2003年7月,我分别产下了两个儿子,这使我们的感情愈加深厚。此后,我尊重原告的意见,将自己的公司转卖,回家专心做全职太太,在家照顾和陪伴孩子。因为原告的工作重心转移至北京,我们搬至北京生活。我在家相夫教子,努力支持原告的事业。2005年,我和两个孩子移民加拿大,而原告则因为工作,保持中国国籍,我在加拿大定居,专心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业。在此期间,我多次在寒暑假期间,带孩子回国与原告团聚。原告也经常飞往加拿大与我们母子相聚。2012年年初,我发现原告有第三者,一时气愤在加拿大起诉了,今年年初法院作出了不予处理的结论。发现原告有外遇后,我几经崩溃,但我仍然希望与原告和好如初。我和原告一起生活了20多年,从一无所有到现在有一个很好的家庭和两个孩子。虽然去年到现在我们发生了很多事情,我们也生气吵架,但是冷静下来我真的很爱原告,很爱这个家,20多年的感情没有办法舍弃。我了解原告本身心地善良不是坏人,走到这一步我认为原告也是很痛苦的,我发现原告有情况后,我确实有不冷静的地方,但是确实没有办法,希望能体谅我的心情,我从18岁开始跟着原告,我想对原告说孩子们都在等着爸爸,我在等着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相识于1992年,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26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林x1。2003年7月7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林x2。结婚之后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同存在琐事纠争。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确定夫妻是否应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原告、被告结婚前已经相识多年,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且被告表示愿意积极解决双方之间出现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和好的可能,双方均应积极沟通,解决夫妻感情、家庭事务处理等方面的矛盾,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林×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王×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林强代理审判员  凌 巍代理审判员  矫 辰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清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