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新乡县新科锅炉服务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乡县新科锅炉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秋浦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范俊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新乡县新科锅炉服务部,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北段。代表人:张磊,该服务部业主。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被执行人新乡县新科锅炉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池)质监罚字(201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池)质监罚字(201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池)质监罚字(201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处贰万元整罚款”及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姿审判员 慈 源审判员 韩可胜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