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闫枚峰与李要江、李以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闫枚峰;李要江;李以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闫枚峰,教师。被告李要江,农民。被告李以方,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枚峰与被告李要江、李以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枚峰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枚峰撤回对被告李要江、李以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枚峰负担。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军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