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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闫枚峰与李要江、李以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闫枚峰;李要江;李以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闫枚峰,教师。被告李要江,农民。被告李以方,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枚峰与被告李要江、李以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枚峰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枚峰撤回对被告李要江、李以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枚峰负担。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军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