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于某某甲,于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5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于某某甲被执行人于某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甲、于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本案执行完毕,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乳城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