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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7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谢西北,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骆冠文,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兰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3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西北,被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骆冠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2年12月12日,原、被告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既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虽已登记结婚,但原、被告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由于被告经常到原告家大吵大闹,骚扰原告及原告的亲人,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要骚扰原告及原告家人;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结婚证、身份证。被告冯某辩称,我方不同意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认识有7至8年,双方是2006年10月份读书的时候认识,原告是被告的师兄,后来,双方2007年开始恋爱,直至2011年,结婚前,双方考虑清楚的情况同居,在同居的日子里,双方没有大的矛盾,最后,在2012年12月12日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在仅仅一个月后提出离婚,被告不敢相信,被告找原告谈,但原告称已经起诉至法院,被告对原告的起诉非常不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相知相恋七年后,双方结婚是一辈子的责任,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同居的时候,由被告出资购买家电、家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读书时认识,原告是被告的师兄,双方2007年开始恋爱,直至2011年,结婚前,双方考虑清楚的情况同居,在同居的日子里,双方没有大的矛盾,最后,在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要求本院处理。诉讼中,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经常到原告家大吵大闹,骚扰原告及原告的亲人,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认为,原、被告自认识到恋爱到结婚,长达6年,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恋爱到结婚,长达6年,双方经过多年的感情生活,也认真进行了婚姻生活的考虑,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原、被告在婚后的生活中应该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各自均对家庭负责、对对方负责,一起搞好家庭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事实依据,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兰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泽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