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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陶武金与朱先亮、南昌查理斯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武金,朱先亮,南昌查理斯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陶武金,男,汉族,1981年4月26日生,身份证号:3601031981********。被执行人:朱先亮,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生,身份证号:3601221977********。被执行人:南昌查理斯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朱先亮、南昌查理斯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的(2011)湖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朱先亮、南昌查理斯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545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