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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牛娜娜与被告张国峰、李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娜娜,张国峰,李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商初字第408号原告牛娜娜,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XX村村民,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张国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艳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娜娜与被告张国峰、李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娜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