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牛娜娜与被告张国峰、李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娜娜,张国峰,李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商初字第408号原告牛娜娜,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XX村村民,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张国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艳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娜娜与被告张国峰、李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娜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