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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卜华明与沈雅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华明,沈雅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545号原告卜华明。被告沈雅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华明诉被告沈雅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卜华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雅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卜华明撤回对沈雅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减免后收取88元,由卜华明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蒋晓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