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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贾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60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梁某,现下落不明。原告贾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开庭时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2009年7月,双方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后被告私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综上,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09年7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提交聊城经济开发区韩集乡贾庄村民委员会及聊城市公安局韩集派出所于2012年10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7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审理中,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一并公告送达给被告,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被告的结婚证各一份;2、聊城经济开发区韩集乡贾庄村民委员会及聊城市公安局韩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3、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被告离家外出已长达三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华审 判 员  武素芳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二〇一三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