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民一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晏世华诉余凤翔、邹明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世华,余凤翔,邹明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158号原告晏世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沈艳丽,富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凤翔(曾用名余凤祥),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邹明伏,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世华诉被告余凤翔、邹明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世华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世华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世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晏世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雨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晓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