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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甲波扎西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甲波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934号罪犯甲波扎西,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巴塘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甘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甲波扎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收缴非法所得594135元。刑期自2005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以(2006)川刑终字第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9年6月28日、2010年8月29日、2011年12月5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3147号、(2010)成刑执字第4119号、(2011)成刑执字第63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1个月、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甲波扎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3.5分。另查明,罪犯甲波扎西被处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甲波扎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甲波扎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