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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135号原告解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0日被告电话叫我给其骟猪和给驴看病。经诊断驴患有尿道炎,我就给开了三天的药,每天两次。当时我给打了一针,剩下由被告自己找人打。当晚被告电话称我药用的不合适,我就让被告找兽医站或畜牧局鉴定。过了几天,适逢某乡集市。被告到我的诊所,把我的部分药品、器具砸了。现请求被告赔偿我药物器械损失1500元,精神损害金15000元。被告辩称:2012年4月11日,原告在我们邻居家骟猪时,我叫到我们给驴看病,原告诊断后,开了三天的针剂,每天两次。当时我告诉了原告驴已怀驴驹,快生产了,看能否用药,原告当时承诺可以,并给驴打了一针,剩下的药由我自己找人打。当晚,驴的病就严重了,我电话告知原告,让其上来看,原告就让我给其写保证书,保证如果驴死了不让他赔偿他就来。最后原告没有上来。次日驴病情加重,无奈我将驴以2600元卖掉。我只是气愤就找原告论理,发生口角后我只摔坏了原告的几盒安痛定。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1日,王某某叫来解某某为其家饲养的母驴(已怀有驴驹,快生产)看病,经诊断该驴患有尿道炎,解某某开了三天的药,即青霉素和安痛定,用于静脉注射,每天两次。当时解某某就给注射了一次。当晚,驴的病情加重,王某某电话叫解某某上来再看,解某某当时提出,让王某某承诺如果驴最终死了,不追究其责任,就去继续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解某某也未去。次日,驴的病情更加严重,王某某就将驴以2600元的价钱卖掉。2012年4月13日王某某到解某某的药铺,将剩下的药退给解某某,并要求解某某给其添钱再买头驴。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王某某砸了解某某部分药品。事发后,解某某报警,某某派出所勘察了现场,并现场让解某某自己把砸坏的药品写了清单和价值。该清单载明跛痛宁8盒112元、痘疮清6盒36元、感冒胶囊30片13元、伊维克片5瓶100元、地塞米6盒8.40元、菌毒血清10支18元、恶痢绝10支18元、安乃近500片17元、呕吐宁4盒48元、160万青霉素80支32元、诊疗包1个1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证明、被损物品清单、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饲养的牲畜得病在原告医治无效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心理严重失衡,但在原告处闹事并砸毁了部分药品,其行为不当,属侵权行为,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起诉的药品及诊疗包的价格,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解某某药品及诊疗包损失1402.40元。二、驳回原告解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64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维贤代理审判员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李丽丽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