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城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陕西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洋县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陕西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洋县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494号申请人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靖明,理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润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洋县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科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受理申请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陕西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洋县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23693.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无法联系,公司办公场所多次搬迁地址不详。经查二被执行单位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城固县信用合作联社认可并表示该案缓期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