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海芳等诉王雁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芳,魏铭娴,魏玮,未爱英,曲银伏,王雁伟,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魏海芳,男,生于1980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原告魏铭娴,女,生于2003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原告魏玮,女,生于2010年8月19日,汉族,农民。原告未爱英,女,1958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原告曲银伏,男,生于1956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王雁伟,男,生于1988年5月25日,汉族,农民。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海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占根,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芳、魏铭娴、魏玮、未爱英、曲银伏诉被告王雁伟、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交通事故中一人死亡、三人受伤,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需要按比例分配。而受伤的三人伤情正在鉴定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继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