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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宋有侠诉曲振利、李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有侠,曲振利,李长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宋有侠,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曲振利,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李长琴,女,汉族,1963年8月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有侠诉被告曲振利、李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有侠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6元由原告宋有侠承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