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宋有侠诉曲振利、李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有侠,曲振利,李长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宋有侠,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曲振利,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李长琴,女,汉族,1963年8月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有侠诉被告曲振利、李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有侠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6元由原告宋有侠承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