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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366号罪犯李某某,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罪犯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其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以(2011)瑶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