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民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崇维与长陵选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渭城长陵选煤厂,王崇维,张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民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渭城长陵选煤厂(以下简称长陵选煤厂),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长陵车站南。法定代表人张栋,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崇维。原审被告张栋。上诉人长陵选煤厂与王崇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9)咸渭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栋及委托代理人张勤、原审被告张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且判非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9)咸渭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25元,退还上诉人长陵选煤厂。审 判 长 蔡 昕代理审判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