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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西岳路支行与陕西渭南福德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西岳路支行,陕西渭南福德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西岳路支行。住所地:本城区西岳路*号。负责人杜凯,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平,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西岳路支行职工,住该行。被执行人陕西渭南福德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区双王办梁村。法定代表人杨强生,经理。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渭南市公证处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597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0029.2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案款68050。下余案款,因被执行人由于经营不善,现已关闭停产多年。其经营场地系租赁土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0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娟洁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