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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根育与孙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根育,孙佰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孙根育,农民。被告:孙佰江,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根育与被告孙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根育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根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根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孙根育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