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8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景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花,王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890-2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花。被执行人王玉超。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89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王玉超的银行存款35000元。现因执行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超银行存款35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