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罗执字第18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景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花,王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890-2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花。被执行人王玉超。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89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王玉超的银行存款35000元。现因执行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超银行存款35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