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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蒋晨、蒋继福与被执行人黎明现、黎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晨,黎明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蒋晨,男,1998年3月3日生。法定代理人蒋继福,男,1972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黎明现,男,1995年9月12日生。法定代理人黎有成,男,1968年5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蒋晨、蒋继福与被执行人黎明现、黎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黎明现的法定代理人黎有成赔偿原告蒋晨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减去已给付的5500元,还应赔偿9500元,定于2011年8月27日前给付2000元,2012年1月14日前给付2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3500元;二、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蒋晨的法定代理人蒋继福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黎明现的法定代理人黎有成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应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黎明现的法定代理人黎有成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蒋晨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书斌审判员  祝诗忠审判员  石燕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荣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