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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苏溪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苏溪民初字第38号原告黄某。被告周某。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他人介绍认识,2000年上半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义乌市婚姻登记中心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至今未生育。只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真诚的夫妻感情,平时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在外参与赌博,与他人有染,从不关心原告,从而导致原本不和的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自2012年农历正月二十三起,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辩称:原告诉状中除了双方同居、结婚等事实外,其他都不事实。2000年我们开始同居生活时,她还没有与前夫离婚。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的工资都是交由原告管的,如果原告要离婚,先把钱还给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再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上半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义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正月23日,原告离家,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进行分析,可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