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字第25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方刚与被执行人蒙阴县振兴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刚,蒙阴县振兴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531-1号申请执行人刘方刚。被执行人蒙阴县振兴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方刚与被执行人蒙阴县振兴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蒙阴县振兴运业有限公司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住所地亦在蒙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我院于2012年11月12日特委托蒙阴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2)新民初字第1408民事判决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加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