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甲,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赤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原告代理人王洪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黄某起诉称:1996年7月,原、被告相识,1998年4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4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华某乙。婚后,被告脾气粗暴,喜好赌博。新婚蜜月期间,因原告阻拦被告参与赌博,被告动手打了原告。被告后常因原告规劝被告不要赌博、家庭琐事等殴打原告。2005年5月,原、被告购买了宝马汽车。之后,被告经常开车出入KTV等场所。2006年,原告获知被告与唐某有不正当关系,与被告理论,却遭到被告毒打。之后,原告在娘家寄住半年,而被告一直与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直至2009年唐某回老家结婚。唐某之后,被告常以出去打牌为由约会其他女人。2010年农历正月初四,原告又因指出被告以打牌为由外出约会女人,遭到被告暴打。2012年12月26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无奈回娘家寄住。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个性反复,又有赌博、婚外性行为等恶习,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人身安全长期得不到保护,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请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华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华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双方从相识恋爱到结婚生子的情况属实,房产和购车也是事实,原告陈述的其他的事实和理由中很多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1996年7月开始,原告黄某与被告华某甲相识恋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1年2月1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华某乙。婚后,原、被告共同兴建了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村界堰路的三间三层楼房,并购买了宝马汽车等共同财产。2012年12月26日,原、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由原告黄某提供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1份、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请审批表1份、机动车查询信息1份、共同财产清单1份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尚可,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一子,双方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应从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的角度出发,多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家庭暴力以及婚外性行为等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难以采信,对其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也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庭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