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哲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