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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梁学友、王均霞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长丰县朱巷镇梁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夏成娥,女,1977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长丰人,长丰县朱巷司法所所长。被告:梁学友,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均霞,女,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丰县朱巷镇梁圩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梁学友、王均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丰县朱巷镇梁圩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丰县朱巷镇梁圩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丰县朱巷镇梁圩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按471元收取,由原告长丰县朱巷镇梁圩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