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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奇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王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奇进。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奇进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王奇进在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河图支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方诗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