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汉)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兴娇与董金波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娇,董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汉)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郑兴娇。被执行人董金波。申请执行人郑兴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宁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宁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