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安伏乡中心小学、伏存儿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伏乡中心小学,伏存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安伏乡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校校长。申请人伏存儿,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文斌、伏存儿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宋怀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安伏乡中心小学、伏存儿因健康权纠纷,于2013年3月15日经秦安县安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安伏中心小学给付伏存儿8000元,三日内将现金交至司法所,由司法所再交至伏存儿手中给孩子看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