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与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90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程志军,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科,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青年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曹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诉被告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98元减半收取1344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玮审 判 员 王钰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