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响水县大洋化工有限公司、董学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响水县大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10号申请人:响水县大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2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董学胜,经理。申请人响水县大洋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响水县大洋化工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12年12月17日、票据号码3100005121906602、票据出票人宁波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收款人连云港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响水县大洋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兴宁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响水县大洋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