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米高化工(长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米高化工(长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玉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周文。委托代理人刘云霄,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被告米高化工(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米工业园日喀则路20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米高化工(长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