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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沛臣、刘伟与被执行人韩贵林、郭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沛臣,刘伟,韩贵林,郭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于沛臣,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刘伟,女,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同上。被执行人:韩贵林,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医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郭力,女,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医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于沛臣、刘伟与被执行人韩贵林、郭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韩贵林、郭力主动将执行款送到本院,本院将执行款转交申请执行人于沛臣、刘伟,申请执行人于沛臣、刘伟申请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