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2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诉被告燕如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燕如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永民初字第02890号原告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住所地:永年县王边乡焦窑村西。法定代表人杨海山,该煤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仲信,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如勇,男,生于1979年6月28日,汉族,农民,住武安市。委托代理人常军风,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诉被告燕如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彭仲信,被告燕如勇的委托代理人常军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诉称,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存在法律规定的瑕疵,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燕如勇辩称,第一,永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是从事故科的卷宗中复印并盖有事故科的公章的询问笔录,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认定。第三,原告持有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单位招工登记表等证据,而其在法定期间未向法院提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推定被告提出的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成立。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燕如勇经文兴忠介绍于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2日在原告煤矿采煤二队工作,2012年4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停止工作。原告对此提出异议,称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燕如勇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武安市交通警察大队询问杨兴智、文兴忠的询问笔录,询问杨兴智的笔录记明:杨兴智在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任安全矿长,燕如勇系该矿采煤二队工人。询问文兴忠的笔录均记明:文兴忠与被告燕如勇均在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采煤二队上班。被告燕如勇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实:其与被告燕如勇均在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采煤二队上班,从事采煤工作,原告给我们发工资,我们须遵守原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原告对上述证人证言均提出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反的证据。2013年3月13日,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应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交其保存的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采煤二队2012年1月至7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招工登记表、缴纳社保的记录等证据,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交上述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燕如勇提交的上述证人证言,予以采信。上述事实,有武安市交通警察大队询问杨兴智、文兴忠的询问笔录(加盖武安市交通警察大队的印章)、法庭审理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燕如勇不存在劳动关系,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燕如勇主张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定被告燕如勇提出的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成立。其次,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安排被告燕如勇从事采煤工作,被告燕如勇根据原告的安排从事采煤工作,并由原告发放工资;第三,被告燕如勇从事的采煤工作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性。综上所述,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与被告燕如勇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北省永年县焦窑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殿丽审 判 员 杜世霞代理审判员 段聚兵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轶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