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仲安与雷慧珍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仲安,雷慧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22号原告:孙仲安,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惠秀娟,女。委托代理人:马智,女。被告:雷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仲安与被告雷慧珍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仲安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仲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仲安撤回起诉。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惠 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