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委托代理人:赵争平,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