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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吴某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农民。被告邱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锦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