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崔爱华、郭永所与武守伟、商丘华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爱华,郭永所,武守伟,商丘华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崔爱华。原告郭永所。委托代理人郭永坤。被告武守伟。被告商丘华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路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1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爱华、郭永所诉被告武守伟、商丘华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爱华、郭永所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一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爱华、郭永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