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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红彦申请执行魏小明、孙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彦,魏小明,孙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彦,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工农一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魏小明,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系陕西陇县牙科乡杨家坡村一组村民。现租住本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孙红娟,女,1971年4月4日生,汉族,系魏小明之妻,住同上。本院在执行张红彦申请执行魏小明、孙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归还剩余借款111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68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114988元。执行中,双方在案外和解,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经审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