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雪飞与王记伟,杨连才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雪飞,王记伟,杨连才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董雪飞。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记伟。被告杨连才。本院受理原告董雪飞诉被告王记伟、杨连才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