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579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共计208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波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