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文法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579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共计208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波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浩 来自